杭州市經信局根據《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監控化學品和新型墻體材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浙經信政法〔2020〕180號)編制以下清單,市局未在省經信廳裁量基準基礎上作進一步細化,現將杭州市經信局印發的《杭州市經信局行政裁量權基準清單》轉發如下:

杭州市經信局行政裁量權基準清單.docx

杭州高新區(濱江)經信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