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經信局根據《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監控化學品和新型墻體材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浙經信政法〔2020〕180號)編制以下清單,市局未在省經信廳裁量基準基礎上作進一步細化,現將杭州市經信局印發的《杭州市經信局行政裁量權基準清單》轉發如下:
杭州高新區(濱江)經信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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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號 | MB1503232/2025-24013 | 文件編號 | |
| 責任部門 | 區經信局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 責任科室 | 區經信局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 成文時間 | 2025-05-30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杭州市經信局根據《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監控化學品和新型墻體材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浙經信政法〔2020〕180號)編制以下清單,市局未在省經信廳裁量基準基礎上作進一步細化,現將杭州市經信局印發的《杭州市經信局行政裁量權基準清單》轉發如下:
杭州高新區(濱江)經信局
2025年5月30日
政府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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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MB1503232/2025-24013
發布機構
區經信局
備注/文號
發布日期
2025-05-30 16:41:13
杭州市經信局行政裁量權基準清單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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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經信局根據《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監控化學品和新型墻體材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浙經信政法〔2020〕180號)編制以下清單,市局未在省經信廳裁量基準基礎上作進一步細化,現將杭州市經信局印發的《杭州市經信局行政裁量權基準清單》轉發如下:
杭州高新區(濱江)經信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