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小林是長河社區的一名居民,因與公司產生勞動糾紛,仲裁階段結束后,公司不服勞動仲裁結果提起訴訟,但小林在法院的開庭日期恰好出差,無法到庭,因此小林想要委托自己的朋友代為出庭,但又不太清楚委托需要什么材料和程序,遂來長河街道公共法律服務站咨詢。
二、律師釋法
(一)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范圍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委托代理人必須提交的材料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上面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授權委托書需注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委托代理權限中,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有一點需要注意,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內容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雖委托訴訟代理人,但除其本人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三)特殊情況必須到庭的案件 1、離婚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離婚案件中的當事人必須親自出庭。即使存在訴訟代理人,當事人也必須親自到場,除非當事人無法表達意思。 2、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的被告: 如果被告負有特定的家庭責任,如贍養、撫育或扶養義務,法院可能要求其必須出庭,以確保案件能夠查清案情。 3、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被告的出庭對于案件的審理至關重要,法院可能會要求被告必須出庭,以確保案件得到妥善處理。 4、法院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的情況: 法院在某些情況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尤其是在案件的關鍵事實需要通過當事人的陳述來確認時。 三、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六十五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