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杭政〔2020〕56號)、《杭州市構建因病致貧返貧防范長效機制實施辦法》(杭政辦函〔2022〕70號)規定:
一、醫療救助對象
參加我市職工醫保或城鄉居民醫保,且持有效期內本市民政、殘聯部門核發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和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人員。
二、醫療救助范圍
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中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醫療費,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以及其他醫療補助后的個人承擔部分。
三、醫療救助待遇
對醫療救助對象符合規定的門診與住院費用實行同比例救助并共用年度救助限額,其中《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持有者不設年度救助限額并予以全額救助;其他醫療救助對象年度救助限額為15萬元(其中普通門診費用年度救助限額為2萬元),救助比例分別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和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持有者救助80%,《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持有者救助70%。新認定的因病納入低保、低邊的支出型困難人員,其被認定前6個月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四、醫療救助方式
(一)即時救助。救助對象在直接聯網結算的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時發生的醫療費,符合救助標準的,可在醫療費結算時直接享受醫療救助。
(二)事后救助。救助對象發生的符合救助標準的醫療費,未能享受即時救助的,在申請報銷時,由醫保經辦機構一并給予醫療救助。
五、醫療救助聯席會議
建立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牽頭,民政、財政、衛生健康、工會等部門參與的市醫療救助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全市醫療救助工作中出現的特殊情況和重大事項,辦公室設在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各區、縣(市)可建立相應的醫療救助工作機制。
來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