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杭濱政復〔2022〕48號


申請人盧某某。

被申請人杭州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分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丹楓路788號海越大廈21層。                           

法定代表人劉軍,主任。


申請人盧某某對被申請人杭州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分中心不予確認醫保退休資格行為不服,于2022年5月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經案前調解未果,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因申請人一并提出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進行審查,本機關于6月16日決定中止審理,于9月1日決定恢復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請求責令被申請人確認其自2022年3月起享受醫保退休待遇,并退回自2022年3月起多繳納的醫保費用;2、對規范性文件《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杭政〔2020〕56號)等醫保退休資格確認規定進行審查,重點審查該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本市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含)”是否符合《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申請人稱:其2022年2月已通過“退休一件事聯辦”在杭州市濱江區辦理養老退休,但未能辦理醫保退休,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8日電話告知其根據《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杭政〔2020〕56號)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其尚未滿足在杭州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條件,無法確認醫保退休資格,除非申請人一次性補繳或者按月續繳至10年。為防止脫保,其目前已辦理了按月續繳手續。但是,根據《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法辦理退休手續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年限累計達到二十年的,即滿足醫保退休條件,要延長繳費期限,除非是因統籌地區基金承受能力不足等原因,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其已在浙江實際繳納醫療保險費20年零3個月,累計繳納(含視同繳費)39年零3個月,符合醫保退休條件。后申請人連續三次在浙里辦進行申訴和咨詢,并對《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杭政〔2020〕56號)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是否符合上位法提出異議時,被申請人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但并未對是否符合《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作出回應。其認為《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杭政〔2020〕56號)是下位法、舊法,而《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是上位法、新法,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應當適用后者,被申請人適用依據錯誤。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收到申請人要求辦理醫保退休手續的申請,經查詢,其在杭州市醫保實際繳費5年零10個月。《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杭政〔2020〕56號)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參保人員在本市連續參保繳費至在本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法定退休年齡時,本市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含),且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滿20年(含)的,應在本人參保所屬轄區醫保經辦機構辦理醫保退休資格確認手續后,按規定享受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申請人在杭州市的醫保繳費年限不足10年,根據該規定,其不符合辦理醫保退休手續的條件。另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人可以選擇按月繳納或一次性補繳職工醫保費至規定年限,并在辦理醫保退休資格確認手續后,享受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8日予以告知后,申請人申請辦理按月繳納職工醫保費至規定年限,被申請人依法及時為其辦理了醫保延繳手續。二、申請人的復議請求和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退休人員享受若干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各地規定執行。根據該規定,被申請人依據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杭政〔2020〕56號)關于“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的規定,認定申請人不符合辦理醫保退休手續的條件,并無不當。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根據《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其進行醫保退休確認,并請求對《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杭政〔2020〕56號)進行審查。《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職工依法辦理退休手續或者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年限累計達到二十年的,退休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不再繳費;其繳費年限累計未達到二十年的,可以繼續按月延續繳納或者一次性繳納不足年限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該條規定的是職工享受醫保退休待遇的累計繳費年限不得低于二十年,其并未限制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本地醫保繳費年限,《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杭政〔2020〕56號)并未違反上位法的規定。且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杭州市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應按照杭州市的規定執行。綜上所述,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2年2月,申請人通過浙里辦“退休一件事聯辦”在杭州市濱江區辦理了養老退休,被申請人于3月2日收到申請人退休行政審批相關材料,經查詢,申請人在杭州市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為5年零10個月,3月8日,被申請人電話告知申請人其在杭州市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未滿10年,不滿足在杭州市辦理醫保退休的條件,并向其釋明可以選擇通過按月繳納或一次性補繳職工醫保費至10年的方式達到醫保退休條件,申請人選擇了按月繳納的方式。2022年3月30日,申請人第一次提交了標題為《希望能給與醫保退休(享受醫保退休待遇)》的信訪件,認為《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杭政〔2020〕56號)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前者屬于舊法、下位法,后者屬于新法、上位法,提出后者實施后前者是否有效的疑問,并稱其已經滿足了后者規定的醫保退休條件,希望給予醫保退休待遇。3月30日,該信訪件轉送至被申請人處,4月1日,被申請人書面答復稱對其反映的問題,會向杭州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政策法規處進一步咨詢后回復。4月6日,申請人第二次提交了標題為《杭州市醫保繳費10年(含)這規定是否有效?》的信訪件,4月11日,杭州市醫療保障局答復其稱杭州市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政策要求為20年(含),符合《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對累計年限的要求,沒有延長累計繳費年限。4月11日,申請人第三次提交了標題為《關于懇請對醫保退休(享受醫保退休待遇)再次核定的申請報告》的信訪件,稱《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實施后,《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杭政〔2020〕56號)中“本市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含)”應是無效條款,根據《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享受醫保退休待遇只要累計繳費達到20年,如需延長繳費年限需要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而其在浙江累計繳費(含視同繳費)已近40年,卻仍不能在杭州辦理醫保退休,其認為原核定不符合《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的規定,并懇請再次核定,如需要延長繳費請提供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文件。4月11日,杭州市信訪局將信訪件轉至被申請人處,被申請人于4月13日通過電話回訪申請人,并于4月14日作出書面答復,稱經咨詢杭州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政策法規處,《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杭政〔2020〕56號)關于杭州繳費10年之規定的上位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13號令)的相關規定,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

另查明,申請人曾在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繳納醫療保險累計5個月,在浙江省金華市武義縣累計繳納222個月,在杭州累計繳納5年零10個月,部分月份在不同地方重復繳納。申請人分別在2022年4月1日和4月6日,將在溫州市龍灣區和金華市武義縣的醫保賬戶的余額及繳費年限轉入杭州市醫保賬戶。截至申請人提出醫保退休資格確認之日,累計繳納醫療保險243個月。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企業職工退休“一件事”聯辦申請表、電話告知錄音、享受養老退休待遇截圖、續繳醫保截圖、申請人三次信訪截圖、被申請人收到行政審批材料截圖、申請人醫保賬戶截圖等。

本案申請人在提起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確認醫保退休資格所依據的《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杭政〔2020〕56號)進行附帶性審查的申請,本機關于2022年6月17日向杭州市司法局遞交了規范性文件轉送函及相關附件材料,因轉送流程發生變更,又于7月14日向杭州市政府辦公廳遞交了《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關于處理杭濱政復〔2022〕48號行政復議一案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申請的請示》(濱政〔2022〕16號)及相關附件材料,請求杭州市政府辦公廳予以審查處理。2022年8月23日,杭州市政府辦公廳向本機關作出了《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處理杭濱政復〔2022〕48號行政復議一案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申請的復函》,回復如下:“《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合法性方面沒有問題。”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條之規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承擔服務協議管理、費用監控、基金撥付、待遇審核及支付等工作,被申請人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具有對其管轄范圍內醫療保險退休資格進行審核確認的法定職權。

《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職工依法辦理退休手續或者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年限累計達到二十年的,退休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不再繳費;其繳費年限累計未達到二十年的,可以繼續按月延續繳納或者一次性繳納不足年限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統籌地區因基金承受能力不足等原因,需要延長累計繳費年限的,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杭政〔2020〕56號)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參保人員在本市連續參保繳費至在本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法定退休年齡時,本市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含),且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滿20年(含)的,應在本人參保所屬轄區醫保經辦機構辦理醫保退休資格確認手續后,按規定享受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第二款規定未達到上述繳費年限要求,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下列參保人員,可在本人參保所屬轄區選擇按月繳納或一次性補繳職工醫保費至規定年限,并在辦理醫保退休資格確認手續后,享受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一)本市戶籍,在本市連續參保繳費至在本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二)非本市戶籍,但在本市用人單位就業并連續參保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且在本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三)非本市戶籍,但在本市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連續參保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見《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和《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杭政〔2020〕56號)規定的醫保退休繳費年限均為20年(含),杭州市的規定并未違反上位法,杭州市有權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不突破上位法的基礎上規定在本地區享受醫保待遇的特別條件。本案中,申請人雖滿足在本市連續參保繳費至在本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時,也滿足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滿20年(含)的條件,但是因其在杭州市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為5年零10個月,未滿10年(含)要求,不符合在杭州市辦理醫保退休的條件,被申請人不予確認申請人醫保退休資格符合該辦法規定。另,對于未達到上述繳費年限且屬于辦法列明的三類參保人員的,可以在本人參保所屬轄區選擇按月繳納或一次性補繳職工醫保費至規定年限后享受醫保退休待遇,因本案申請人屬于非本市戶籍,但在本市用人單位就業并連續參保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且在本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被申請人已向申請人釋明,申請人也已選擇了按月繳納的方式續繳,申請人按月續繳至規定年限后可依法享受杭州市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能夠充分保障申請人合法權益。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確認醫保退休資格的決定并無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杭州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分中心作出的不予認定醫保退休資格的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或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