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企業復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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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2月首次發現人類感染2019新型冠狀病毒并大范圍傳播以來,廣大群眾根據政府的倡導閉門不出,時刻關注疫情的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于2020年1月26日發布的《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另外,浙江省在1月27日發布地方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延遲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部分內容如下: 省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企業要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浙江省內企業該如何應對疫情起企業復工相關法律問題呢? 1、本次國務院的延長假期通知中延長的三天假期是什么性質?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全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本次春節假期中僅有三天(初一、初二、初三)屬于法定節假日。盡管本次延長假期通知由國務院辦公廳發布,我們認為,該延長的三天春節假期不屬于法定節假日,也不屬于休息日,屬于特殊情況下特別臨時假期。而且,根據通知中明確要求,要安排不能休假的職工“補休”。如果是法定節假日,則企業必須向職工支付300%的加班工資而不是補休。 1月31日和2月1日為特別臨時假期,2月2日(星期日)為正常的休息日。這是因為根據國務院于1月27日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1月31日至2月2日為春節假期的特殊延長。所以,這延長的假期自然是特別臨時假期。 2、浙江省通知不得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該期間屬于什么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業、停課;2月7日至9日為正常的休息日,2月3日至7日并不是法定假期,也不是政府明確的特別臨時假期。政府未明確為放假的,其自然不是假期。因此我們認為,“不得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正是人民政府采取的“停工、停業、停課的緊急措施。2月3日至2月7日期間為停工停業期間,工資標準亦參考停工停業的規定。停工停業期間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正常支付工資,如在此期間,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不視為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加班,2月8日、9日屬于正常的休息日,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給予調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上海人社局認為延遲復工期間屬于休息日,該期間履行勞動義務屬于休息日加班的觀點有待商榷,關于2月3日至2月9日期間的性質,有待浙江省人社部門的進一步通知,最終以浙江省人社部門的意見為準。 3、企業應當如何安排2月3日至9日? 企業有權以停工、停產、歇業方式安排,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省相關規定支付工資。確有工作需要,企業可以安排員工在家辦公,但應作為員工休息日加班,復工后企業應安排補休或按200%的日工資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除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外,其余企業復工時間不得早于2月9日,員工可以拒絕企業的提前復工要求,不能作為曠工處理,企業不能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辭退員工 。這種方式適合所有企業單位。 此外,企業也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安排: 1.作為企業給予員工的額外帶薪假期。 2.統一安排以年休假或周末調休方式安排休息,正常支付工資,但需要優先與員工協商一致,無法協商的可通過郵件、微信工作群等形式,告知每一個員工,確保每一個員工都收到企業上述統籌安排文件。 3.與員工協商并征得員工書面同意,安排待崗或確定此特殊期間的工資待遇標準。 4.安排員工在家遠程辦公。 5.靈活用工,申請適用不定時工時制度。 4、企業未經批準復工可能產生哪些后果? 如果有的企業強制提前復工,則該單位、其相關負責人有可能面臨通報批評、行政處分、警告、罰款、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行政拘留甚至是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采取緊急措施的、拒絕執行政府有關控制疫情決定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根據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關單位存在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等情形的,可能承擔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5-20萬元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10日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經批準就復工,有什么后果?企業未經批準就復工,有什么后果? 5、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隔離期間、醫學觀察期間,如何計發工資?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明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個別員工如果所在地疫情嚴重,當地政府實行封村、封路、交通管制等措施,導致在2月9日后仍無法正常返崗的,員工應和企業協商一致處理,建議優先采取遠程辦公形式,無法遠程辦公的,可以準予事假或與員工協商一致提前安排輪休。鑒于疫情隔離措施屬于客觀情況,企業慎用單方解除權。 6、企業在2月10日后仍然無法復工怎么辦?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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